当前所在位置: 常识网>法律常识> 正文

机动车登记如何办理转移

2023-01-16常识网 【 字体:

导读:大家一直都有一个误区,以为机动车只要办理了过户登记,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其实机动车在法律上来说属于动产。想要转移的话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那么机动车登记如何办理转移?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机动车登记如何办理转移

  (一)领取《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清楚《机动车变更申请表》上所列各个项目,车主是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填写车主姓名;

  (二)持所需手续到检验岗窗口申请变更登记,检验车辆;

  (三)到收款窗口交款;

  (四)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到受理审核岗窗口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领取《机动车发牌通知书》。

  (五)持《机动车号牌通知书》到牌证管理岗领取号牌,交回原号牌;

  (六)凭检验岗窗口业务人员出具的《业务受理凭证》到照相窗口办理机动车照相手续,拍摄车辆照片;

机动车转移

  二、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何区别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可知,车辆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在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向车管所申请办理的登记;而车辆变更登记则是指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因为车身颜色改变、发动机更换、整车更换、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等,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办理的登记。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机动车登记如何办理转移等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那么转移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