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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交警暂扣在停车场 在停车场所产生的费用由谁“埋单”?

2022-11-25常识网 【 字体:

导读: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暂扣,到停车场提车时是否要掏钱交停车费?交警部门和社会性质的停车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所收费用是纳入了财政专户还是流入了不该流入的极少数人的口袋?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我们一起看下文!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车主的机动车因违章被交警部门暂扣,当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后,车主拿着交警部门开具的放行条到停车场提车时,才发现要交纳一笔数目不菲的停车费才能把车开走。许多车主都发出疑惑:停车费凭什么要车主自己“埋单”?交警部门和社会性质的停车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所收费用是纳入了财政专户还是流入了不该流入的极少数人的口袋?

  交警:暂扣机动车委托停车场管理

  许多车主的机动车被扣的时候,都有3个疑问:机动车为什么被暂扣?被暂扣的机动车如何管理?机动车被暂扣多长时间?对此,昆明市交警支队宣传处副处长周昆生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被扣的机动车如何管理呢?周昆生表示,被暂扣的机动车,交警部门会委托资质齐全、社会信誉好、场地设施完备的社会停车场进行专门的管理,并且交警部门会指派专门的人员对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监管,保障被暂扣机动车的安全和完好无损。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据他介绍,因事故需要对车辆检验鉴定的,交警部门于事故发生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机构于20日完成检验鉴定,如在20天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确实需要延期的,可以再延长扣留10日,如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重新检验鉴定还需要20天,验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通知当事人领车,如果超期扣留,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赔偿超期扣留所造成的损失。

  车主:停车费不该让车主“埋单”

  昆明车主刘先生去年的一天,他开车行驶至昆明市建设路和一二一大街交叉口时,不小心与一名骑自行车的人相碰,他随即拨打了110和120。交警赶到现场后,经过简单的调查询问,表示刘先生的车需要暂扣等待处理,随后交警打电话叫来停车场的人,将他的车开走。这起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后,交警通知刘先生到一家停车场去取车,停车场给他开出了200元的拖车费和90元停车费的票,不交费不让取车。没办法,刘先生只好交钱领了车。但让刘先生不解的是,车是被交警叫人“开”走的,不知道哪来的“拖”车费。

  对此,周昆生表示,交警在上路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一些违章车辆予以暂扣,扣车将按照就近原则送至附近停车场临时停放。受罚车主需要去相关交警部门办理完手续、缴纳罚款后,依据相关票据从停车场将车取回。目前昆明市的大多数被扣机动车都存放在社会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是停车场自身行为,与交警部门无关。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来定,若对价格意见,车主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暂扣车辆停车费该谁来掏?周昆生称,这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谁来交,以往停车费都是车主掏的。

  许多车主表示,车子一旦被执法部门暂扣,期间的停车费比一般的社会停车费用高很多。交警暂扣车辆是执法行为,暂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正常执法支出,车主不应该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车主王先生指出:如果车主付暂扣车辆停放费的理由成立,那么派出所拘留违法者,是不是还要收住宿费?犯罪分子被抓后是不是还要为警方付办案经费?与此同时,他们迫切地希望昆明市或云南省能出台针对暂扣车辆停车费如何收取的统一规定。

  据记者了解,《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十条明确,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停放服务费。执法机关在暂扣违法车辆时,由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等均由执法部门支付,违法车辆车主只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罚款便可。对违法、违章的暂扣车辆,停车场无权对车主收费,如果收取则属乱收费。

  律师:停车费应由交警支付

  针对暂扣车停车费该谁埋单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交警扣车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交警把车停在指定车场,就成了“物的保管”,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广大车主的疑问就在于:既然这种“物的保管”关系是建立在行政强制命令之下,那么这种民事关系的公平性就要打上问号了。

  高家伟说,现在的暂扣车收费应该按照过错原则进行,即根据交警的鉴定结果,过错方承担停车费用。至于交警是否应该承担停车费用的问题,是可以提出来讨论的,因为这里涉及执法成本的问题,需要国家财政拿钱设专门的停车场和管理人员。目前来看,鉴于很多地方的车主均提出收费不合理的问题,各地的监察部门应该重点检查这里面是否存在停车场与交警部门的利益合作问题,或出台规定,让车主自己租赁停车场,压缩执法部门的权力寻租空间。

  一位不愿透露具体姓名的王律师表示,机动车因交通违章、肇事等原因被交警部门依法暂扣、拖运到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不该由相对人支付。对于这种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并造成相对人损失的行为,当属不当得利行为,已收停车费应该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这一条首先明确了交警部门具有妥善保管被扣车辆的义务。其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交警暂扣车辆应该是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被扣车辆是作为违章证据被交警部门保存的,因为证据保存而产生的(停车)费用当属交警正常执法支出,应该计入执法成本,由交警部门支付。

  王律师还指出,依照正常的违章查处程序,车主被交警扣车时从交警手中获得证据保存清单等类似的扣车凭证,处理完毕取车时,理应由车主交回扣车凭证,交警交还被扣车辆。然而,对于某些交警部门案件处理完毕只开出“放车单”,让车主自行到停车场交停车费后才能取车的行为显然是交警部门人为制造出来的环节,对于这种由交警部门制造出来的额外环节而让车主为其行为“埋单”很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至于交警部门委托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所代其保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车主跟停车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即使要交费也该交警部门来负担,车主不应该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有关部门更不要把交通安全法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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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扣机动车适用于什么情形?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

  (1)醉酒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学习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的;

  (6)在实习期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

  (7)在患有妨碍安全行国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8)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9)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10)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1)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临时行驶合法凭证的;

  (12)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3)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4)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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